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23日電(李健楠)為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提升審理效率,妥善化解新就業(yè)形態(tài)糾紛案件,近日,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新業(yè)態(tài)案件巡回審判點,集中調解某傳媒公司與三名網絡主播之間的合同糾紛,實現了“一攬子”化解。
據悉,原告某傳媒公司與三被告(網絡主播)分別簽訂《藝人(主播)直播經紀合同》,對直播場次、時長、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作出了明確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三名主播因個人原因陸續(xù)出現停播等情形,原告遂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分別支付違約金。
承辦法官韓玲、謝省倫、高賀經審查發(fā)現,三件案件原告相同,爭議焦點均涉及直播經紀合同中違約責任的認定及違約金合理性等問題。為提高解紛效率,三位法官決定在新業(yè)態(tài)案件巡回審判點開展集中調解。
調解前,法官團隊細致梳理了三份合同的條款內容、主播停播時長、收益流水等關鍵事實,并依據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指導案例,明確了系列案件違約金應以主播實際收益為參考基礎,且不應超出合理范圍的裁判思路。
調解過程中,法官堅持“雙向引導”:一方面向原告釋明,三份合同存在權利義務約定失衡、違約金過高等情形,建議其基于實際損失合理主張權利;另一方面向三名主播釋明,單方停播已構成違約,且公司前期已投入培訓、推廣等扶持資金,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經法官多次溝通、釋法析理,最終促成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涉案《藝人(主播)直播經紀合同書》,三名主播分別向原告支付部分違約金,糾紛得以一次性化解。(完)

